1.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,其銘牌應朝外。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、托架上,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.50m;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.08m。滅火器箱不應上鎖。
2.滅火器不應設置在不易被發現和黑暗的地點。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。
3.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,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。
4.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,當必須設置時,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。
5.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,亦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。
6.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。
7.一個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。
8.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。
9.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,應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;每增加100m2時,增配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。
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:
1.筒體嚴重銹蝕,(銹蝕面積大于、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/3,表面有凹坑;
2.筒體明顯變形,機械損傷嚴重;
3.器頭存在裂紋,、無泄壓機構;
4.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;
5.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;
6.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,包括銘牌脫落,或雖有銘牌,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,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;
7. 筒體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;
8. 被火燒過。
注意:干粉滅火器法定報廢期限為10年